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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8-08-0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
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此次关联交易将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满足公
司发展主营业务的资金需求,相关利率将参照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市场化利率执
行。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
同意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此次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预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将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进行
了回避,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担保对象锦州港口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且为公司全
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有能力在担保期内对其经营风险进行管控。
本次担保严格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