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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州港: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8-08-07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和《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文件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
阅相关材料,我们对该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与锦港(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海纳君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保理业务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定价原则,相关利率将参照融资租赁、保
理行业市场化利率标准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我们认为此次新增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定价
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或政府指导性价格确定,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没有发现侵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8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