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⒛ 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规则 》 《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司 '口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以 及其他相 关 的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的规 定 ,上 海 市通 浩律 师事务所 (以 下 简称 本 所 )接 受恒 天凯 马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司 )委 托 ,指 派本 所 仇 非律 师 、 姜 唯 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 律 师 )出 席 了公司于 ⒛ 17年 10月 26日 下午在 上 海 市 中山北路 1958号 华源世界广场 6楼 恒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司m3 会议室召开 的⒛ 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 议 ,并 就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 序 、 出席 会 议人 员及会 议 召集 人 资格 、 审议 事 项 以及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等 相 关事 项依法进行见 证 。 本 所 律 师 已 审 查 了公 司提 供 的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有 关 文 件 ,并 听取 了公 司就 有 关事 实和 行为 的陈述 和 说 明 。 公 司 已 向本 所及本 所律 师承 诺其 所 提供 的文件 和所 作 的陈述 和 说 明是 完整 、 真实和有效 的 ,无 任 何 隐瞒 、疏漏之处 ,并 据 此 出具法律 意见 。 本所 同意 公 司将 本 法律 意见书作 为本 次股 东大会 的法 定文件 随 同其他文件 一 并公告 ,并 依法承担相关 法律 责任 。 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 司⒛ 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帛 现按 照律 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 规 范和 勤勉尽 责精神 , 本所律 师对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及 其 他 相 关事项依 法 出 具并提供 如下见 证 意见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经 核 查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 召开 。关 于 召 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公告 ,公 司董事会 已于 2017年 10月 11日 在 《上 海 证 券 报 、 香 港 《文 汇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 sse。 ∞m。 cn)上 发 布 了 《恒 天 凯 马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关 于 召开 ⒛ 17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太会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通 知 》) 予 以公告 ;在 《股 东大会 通 知 》 中 ,公 司列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人 、 召开 时 间 、 召开地 点 、 审议事 项 、召 开方 式 、 出席对 象 以及 登记事项等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案 也 己依法充分披 露 。 经 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照 《股 东大会 通 知 》采 取现场 投票 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开 ,其 中现场会 议 于 ⒛ 17年 10月 26日 1⒋ 00在 上 海 市 中山北路 1958号 华源世界广场 6楼 恒天凯马股份有 限 公司Ω 3会 议室召开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 投 票系 统进 行 网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⒛ 17年 10月 冗 日 ⒐ 15-9∶ 25,9∶ 30ˉ 11∶ 30, 1⒊ 00-1⒌ OO;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平 台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7年 10月 26日 ⒐15△ ⒌00。 参加会 议 的股 东或股 东代 理人就 《股 东大会 通 知 》所 列 明的审议事 项进 行 了审议 并行使表 决权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 实际时 间 、地 点和 内容 与 《股 东大会 通知 》 的 内容 一 致 。 本所 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通 知 的时 间 、 方 式 以 恒 L马 股份有 限公司⒛ 17年 第 -次 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及通 知 内容 符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要 求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 程 序 符合法 律 、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会议人 员 的资格 根据 公 司提供 的股 东名册 、本 次股 东大会 签 名 册 ,经 本所律 师核 查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情况如下 : 1、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情况 Zl3 1、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和代 理 人人数 333,978,275 2、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 的股份 总 数 (股 ) 3、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 股 份 数 占公 司有 52。 1841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比例 (%) 上 述 参会 股 东均 为股 权 登记 日⒛ 17年 10月 18日 下午 收 市后 ,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登 记 在 册 的公 司股 东 。股 东均持 有相 关 持股 证 明 ,委 托代 理人 均 持 有 书面授权 委 托 书。 2、 公司董事 、监 事 、 高级管 理 人员 出席 (列 席 )现 场会 议 的人 员包括 公司董 事 、监 事 、 高级 管 理人 员 以及 公 司聘任 的本所律师 。 本所 律 师认 为 ,出 席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资格 符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有 权对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议案进 行 审议 、表 决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 资格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 资格 符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审议事项 根据股 东大会 通知 ,公 司董事会 已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公布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议案 ,即 : (一 )审 议 《关于变更 ⒛ 17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案》 ; (二 )审 议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 ; 经 本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 案 己经 在 公 司发布 的 《股 东大会 通 知 》中列 明 ,本 次股 东大会 实 际审议 的事 项与 《股 东大会 通 知 》 所 列 明的事 项相 符 ,不 存 在 修 改原有 会 议议程 、提 出新 议案 以及 对 《股 东大会 通 知 》 中未 列 明的事 项 进 行表 决 的情 形。 五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经 见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会 议 的表 决按 照法 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 程规 定 的表 决程序 ,采 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非累积投票 方式表 决 ,表 决票 经 监 票人 负 责清 点 ,并 由计 票 人 负 责计 票 ,总 计票人 当场 公布表 决结果 。本 次表 决 的全 部议案均 己获得符合 《公 司章程 》 规 定 的有 效表 决权数 通过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股 东和股 东代 理 人 对 表 决 结果没有 提 出异议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⒛ 17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 次股 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 议 通知未列 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 。 经 见 证 ,本 所律 师现确认如下表 决结果 : l。 《关于变更 ⒛ 17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 内控审计机构 的议案 》 股 东类 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 /l9刂 (%) 票 数 比 例 (%) 票数 比 例 (%) B股 333,978,175 99.9999 100 0.0001 0 0.0000 42,190,053 99.9998 100 0002 0 0.0000 持股 5%以 下股 东 0。 审议结果 :通 过 。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 股 东类 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L 冫 侈 票数 比侈刂(%) 票 数 比1,ll (%) 票数 L L (%) B股 333,978,175 99.9999 100 0。 0001 0 0。 0000 Zl2,190,053 99,9998 100 0,0002 0 0.0000 持 股 5%以 下股 东 审议 结果 :通 过 。 本所 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方 式 、 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 结果符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合法有 效 。 六 、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及会 议 召集 人 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审议事项 以及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序 、表 决结果符 合 《公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做 出的各项决议合 法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正 本 四份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⒛ 17年 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无 正文 。) 上海市 负责人 (签 字 ): 见证 律师 (签 字 ): 皲笤豉毒 Ep甲 姜唯 律师 二 ○一 七 年十月二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