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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马B:凯马B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10-15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19-026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披露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
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16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
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
下简称“中科建设公司”)和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进行了披露。
    近日,凯马汽车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
74民初792号),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公司控股子公司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公司、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欠凯马汽车货款余额 4583.99
万元,该公司以两张中科建设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凯马汽车支
付货款,均为到期无条件付款。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29002443320180403179008529)票面本金为 4000 万元,汇票到
期日为 2019 年 4 月 3 日;另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
210229002443320180409180029066)本金 3719.53 万元,汇票到期日
为 2019 年 4 月 8 日,原告按期要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开户行)付款,却被拒绝付款。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凯马汽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求
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和中科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已受理,凯马汽车向法院提交了总额为 7719.53 万元的诉前财产
保全申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
210229002443320180403179008529)本金 4000 万元,及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票据号码 210229002443320180409180029066)本金 3719.53
万元,以上共计金额 7719.53 万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一张汇票按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3 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
第二张汇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4 月 8 日计算至还
清全部拖欠款项本金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及案件保全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19年9月下旬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沪74
民初792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汇票金额7719.53万元;
    2、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汇票金额4,000万元为基数、自
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以汇票金额3719.53万元为基础、自2019年4月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利息;
    3、驳回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355元,由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578.50元,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427,776.50元;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