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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交投: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交投           公告编号:2023-139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起诉金额共计 8,860.30 万元。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两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对

母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洪尧园林已在前期对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程款进行

了成本确认,根据一审判决,洪尧园林将补充计提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洪尧

园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补充计提利息和诉讼费用,将对合并口径下公司本期

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

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件,四川省遂

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

之辉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云南洪尧园

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尧园林”)提起的两起诉讼,并根据原告申

请,冻结了公司及洪尧园林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人民法院申请以持有的洪尧园林 66%股权,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

冻结的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进行置换。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9 月 23 日、1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
                                     1
告》《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额度被冻结暨诉讼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 2023-090、2023-091 和 2023-128)。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3)川 0903 民初 6614 号、

6616 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洪尧园林应

当向明之辉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因公司不是明之辉公司的合同相对人,四

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主张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

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第一条第二

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

款规定,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该两起诉讼的一审判决如下:

    (一)诉讼一判决情况。

    1.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871.02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

以 7,871.0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3 年 1 月 17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2.31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22.81 万元,由

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诉讼二判决情况。

    1.被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2
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765.81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

以 765.81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 2023 年 7 月 4 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驳回原告深圳市明之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29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合计 3.79 万元,由被

告云南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

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

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前期披露的其他

小额诉讼暂无进展,无新增小额诉讼情况。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对明之辉公司两起诉讼案的一审判决,对母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

响。洪尧园林已在前期对应付明之辉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成本确认,根据一审判

决,洪尧园林将补充计提相应利息和诉讼费用,因洪尧园林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其补充计提利息和诉讼费用,将对合并口径下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具体

影响以最终财务核算为准。本次公告的诉讼目前还处于上诉有效期内,诉讼各方

当事人是否上诉尚不确定,若在有效期内诉讼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则本次判

决将生效,判决生效后法院将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洪尧园林66%股权的冻结。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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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川0903民初6614号、6616号民

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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