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2023-12-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后,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本次事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将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杨华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的事项进行核查,认
为鉴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公司与杨华先生签署《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是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是公司与
相关各方充分分析和沟通后作出的决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事项。
(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公司经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杨华先生协商后决定签署《终止协议》,是公司终止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杨华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双方签署《终止协议》的条款及签署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
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 傅恒山 周润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