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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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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主要职
         责权限如下:

         (1) 根据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
            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
            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5)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
            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6)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2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
            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
            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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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
         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
         员可选举 1 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1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1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19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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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2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26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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