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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默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09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
        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6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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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9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10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11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
            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
         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
         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
         举 1 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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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1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修订时亦同。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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