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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任子行: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1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内
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项下规定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
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所述公司
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
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部设经理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经理必须
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审计部经理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
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
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拥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调阅公司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四)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议,
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
见和建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的意见;有权向总经理提出有关处罚的建议;
    (六)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总经理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
励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
封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
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
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
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
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
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二)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四)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
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九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
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
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
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
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
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
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
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内容
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
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
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
员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
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
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行后续审计
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
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均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
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七章 奖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十三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
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
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
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大小,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或处分。
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相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