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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天网络: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1225)2023-12-25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3)鄂好律意字第 003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涂娴律师、张典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司会
议室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
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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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3年12月8日,盛天网络作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
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3年12月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5:00,在湖北省武
汉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 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
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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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12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
人 ,代 表有 表 决权 的 股份 数为 125225869 股 ,占 公司 股 份总 数 的
25.568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120067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157%。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5158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3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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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议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                                                                                     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同意股
案      议案名称                                                                       是否
                        份总数(股)       (股)     (股)     (股)        占比
号                                                                                     通过
     关于修订《公司章
1                        125225869       125166369     59500        0       99.9525%   通过
       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
2    会议事规则》的议    125225869       125166369     59500        0       99.9525%   通过
             案
     关于修订《董事会
3                        125225869       125166369     59500        0       99.9525%   通过
     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
4    事工作制度》的议    125225869        123148769   2077100       0      98.3413%    通过
             案
     关于制定《会计师
5    事务所选聘制度》    125225869       125166369     59500        0       99.9525%   通过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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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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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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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陈 亮




                                           承办律师:

                                                        涂 娴

                                           承办律师:

                                                        张 典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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