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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2023-08-01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

鉴证报告
           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4907号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2023年07月28日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进行鉴证。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贵公司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
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专项鉴证报告第1页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
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专项鉴证报告第2页
    附件:《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专项鉴证报告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