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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年11月)2023-11-29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条款                   原章程                                 新章程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第四十七                                         到提议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意见。
条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 会同 意 召开 临 时股 东大 会 的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
                                                 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
         理由并公告, 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
                                                 董事、监事和股东。
         体董事、监事和股东。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第 八 十 二 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独立董事时中
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
            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 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集中使用。                         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董事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
           会、监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 券交易所, 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
           股东大会选举。                     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并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 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述提名人不得提
                                              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单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 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提出;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第 九 十 七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 名, 所有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条          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
           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保证股东在投票
           的了解;                            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前 作 出书 面 承诺 , 同意 接受 提 名 ,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董事候选人的
           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 新任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 新任董事在股
           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况。                                除下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事会时生效: (1)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独立董事辞职将导
           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第 一 百 〇 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一条        计专业人士时,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
           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 前述情形下,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
           方能生效。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生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 效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在离职生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但
           效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 董事提出辞职的, 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
           董事职务。                          选。
第 一 百 〇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独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独立董事,
七条        立董事。                           且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
         (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 (一) 召集 股东 大会, 并向 股东 大会 报告工
八条
         报告工作;                      作;
           ……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东大会审议。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 负 责, 依照 本章 程和 董事 会授 权履 行 职
                                              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 会 成员 全部 由董 事组 成 , 其中 审计 委 员
第一百一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十二条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新增                               审 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公 司财 务信 息及 其 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一百一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十三条
                                              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
                   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一           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十四条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
                   案及发展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新增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
第一百一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五条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一 百 一 新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十六条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 章 程由 公 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
            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授
第 二 百 〇 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并上市具体 本 章 程由 公司 股东 大会 审议 通过 生效 并 实
七条        情况补充本章程相关内容并报工商 施, 修改时亦同。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
            修订时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除上述修订外,其他内容无修订。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