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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1月)2023-11-29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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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
         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独 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
         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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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
            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
                 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
            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
            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的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
            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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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
           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
           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独立董事
           及关联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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