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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和药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4  

证券代码:300636     证券简称:同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3-080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
    2、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江西省奉新县江西奉新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公司会议室
    3、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庞正伟先生主持。会议
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
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2,425,70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9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2,425,709 股,
                              1/ 4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9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3,7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533,7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律师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马宇瞳、韩宇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2/ 4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25,7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33,7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425,7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3/ 4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33,7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瞳、韩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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