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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2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
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财务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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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1.财务报告:
                  1.1 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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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
        1.1.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
                 重大舞弊;
        1.1.2 公司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
                 程中未能发现;
        1.1.3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
                 督无效;
        1.1.4 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1.1.5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1.1.6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1.1.7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
                 制机制;
        1.1.8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单独或多项缺陷且
                 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告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1.1.9 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为一般缺
                 陷。
        1.2 定量标准:
               1.2.1 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或错报金额<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为一般缺陷;
               1.2.2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营
        业收入的 5%或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合并报表
        资产总额的 5%为重要缺陷;
               1.2.3 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 5%≤错报金额或合并报表资
        产总额的 5%≤错报金额为重大缺陷。
2. 非财务报告
    2.1 定性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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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产生重大经济损失;
               2.1.2 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缺乏有效
               的补偿性控制;
               2.1.3 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1.4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
               陷:
               2.1.5 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
               2.1.6 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1.7 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1.8 公司关键岗位核心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出现下列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
               陷:
               2.1.9 公司决策程序效率不高;
               2.1.10 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1.11 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1.12 公司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2.2 定量标准:
               2.2.1 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0.5%为一般缺陷;
               2.2.2 资产总额的 0.5%〈直接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 1%为重
               要缺陷;
               2.2.3 资产总额的 1%<直接损失金额为重大缺陷。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的有效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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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其中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五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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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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