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2023-12-12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
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要求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厉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
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
辞职。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1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15 日,除按规定出席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
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5.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最近 12 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
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2
    9.已同时兼任 3 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10.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第 5 项及第 6 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并与上市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
    4.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具有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2.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4.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
务的;
    7.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3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
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第十条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该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
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4
出席。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况,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应按
规定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
职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八条第 1 至 3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6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7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3.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
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6.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7.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
                                     8
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
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9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但法规、政策另有规定时除
外。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与公司章程要求
董事的一般义务,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10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
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四十四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上至少参加一
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
续培训。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上市公司
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2.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3.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4.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
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专门授权。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
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除上述独立董事应尽义务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同样适
用于独立董事。


                     第六章 监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
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制定相关自律
规则,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进行自律管理。

                                   11
    有关自律组织可以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促进其不断提高履职
效果。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其他
相关主体对独立董事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及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相关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
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在公司中的履职尽责情况及其行政责任,可以结合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兼顾其董事地位和外部
身份特点,综合下列方面进行认定:
    (一)在信息形成和相关决策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二)相关事项信息来源和内容、了解信息的途径;
    (三)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态度;
    (四)对相关异常情况的注意程度,为核验信息采取的措施;
    (五)参加相关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六)专业背景或者行业背景;
    (七)其他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关联的方面。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职责,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审议或者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
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
    (三)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者能
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
报告的;
                                      12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
向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
以不予行政处罚。
    独立董事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后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结合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
性质、独立董事日常履职情况等综合判断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于”、
“超过”、“高于”都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起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