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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远海能:中远海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10-27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
了《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监
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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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
存在具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全体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形成股东、公司与员
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
工的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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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签字页)




翁 羿                                    杨磊




陈 华                                    王振明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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