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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3-06-22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 职责
 证券与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评价及定期修改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5.1.2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与资本运营部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5.1.3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
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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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5.1.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5.2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5.2.1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
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5.2.2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2.2.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5.2.2.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5.2.2.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5.2.2.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2.2.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2.2.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2.2.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5.2.2.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5.2.2.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5.2.2.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5.2.2.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5.2.2.12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5.2.2.13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5.2.2.1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5.2.2.1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5.2.2.1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5.2.2.17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5.2.2.18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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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19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5.2.2.20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2.2.21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2.2.22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5.2.2.23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5.2.2.24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5.2.2.25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5.2.2.26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2.2.27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5.2.2.28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5.2.2.29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5.3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5.3.1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5.3.2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5.3.2.1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3.2.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3.2.3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3.2.4 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3.2.5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单位的相关人员;
5.3.2.6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5.3.2.7 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
5.3.2.8 本 5.3.2.条款前述七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5.3.2.9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5.4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5.4.1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制作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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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4.3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5.5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5.5.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5.5.2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5.5.3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5.5.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5.5.5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
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5.5.6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5.6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5.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悖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
5.6.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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