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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能电力: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0-11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尽快按照发行申请文
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
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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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的原则上,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
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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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使用具体情况及其相
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对外公告的文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资金,按董事会批准的
项目、内容、时间、金额调用专户存储的募集资金,没有董事会批准
的具体计划,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在支用募集资金时,应取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同时按公司
财务支出审批、审核权限办理请款和结算手续。
    公司财务部根据上述条件办理付款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和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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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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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
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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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
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
资金的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
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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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且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公司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
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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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
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
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季度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办公会议,检查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该专项报告应当同时抄报监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
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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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
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使
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致使公司遭受重
大损失的,公司将同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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