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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糖业: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运作程序,提高董事会决策

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包括适当比例的

独立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和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和考核委员会、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召集人由

独立董事担任。

    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和公司负责。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

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

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安排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决

议。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 4 次会议,董事会办公室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传真及电话等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电话、传真
及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但若出现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或全体董事同

意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董事长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

上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经理有权提出议案。

    第十六条 提案人应当在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 5 日将提案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并且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按关联性和程

序性的原则对会议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详细的资料,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

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送达所有董事。

                           第六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和
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列席董事会议。除此之外,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入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其他非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

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者通讯三种表决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

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

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董

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公告由董事会负责发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

记和审查;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确保该内容

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披露 的 信 息在 公司 指 定报 刊 和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

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未规定的事

项或与《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以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