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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
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股东大会
决议批准后成立,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在本公司领取薪酬,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
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是公司人力资源部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司有关薪酬与考核的重大政策在形
成决议前已得到了充分、专业、科学并合乎规范程序的论证。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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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3)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
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
时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主任委员提议;
    (三) 二名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
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到各委员。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而且充分的信息,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
董事会办公室按期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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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
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
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
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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