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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凯马B: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8-10  

                                                    证券代码:900953          证券简称:凯马 B          公告编号:2023-024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000 万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凯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宁”
与上海有诚塑料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诚公司”)进口代理协议
纠纷案(详见公司临 2022-033),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作出
一审判决,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沪 0104 民初 11199 号〕,
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上海凯宁。
    被告:有诚公司、周建忠、江正元、洪杰。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上海凯宁就债权金额中的 3000 万元的债权,先行向上海市徐汇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有诚公司向上海凯宁支付欠款人民币
3000 万元和以此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周建忠等三人对
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就该案作出〔(2022)
沪 0104 民初 3744 号〕之民事裁定书,以涉嫌构成经济犯罪为由,裁
定驳回上海凯宁的起诉。上海凯宁对该民事裁定书不服,向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2023 年 4 月 23
日,一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
0104 民初 3744 号〕之民事裁定,指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
继续审理。
    经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
律保护,判决有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凯宁支付欠
款 3000 万元,以及以欠款 3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上海凯宁的其余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