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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能泰山:关于公司拟与能源交通公司签订《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2024-03-01  

证券代码:000720        证券简称:新能泰山     公告编号:2024-013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能源交通公司签订《华能(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受托
方”)拟与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交通公
司”或“委托方”)签订《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能源交通公司将华能(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资产公司”或“目标公司”)日常管
理职能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委托给公司进行全面管理,委托经营期限
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由能源交通公司根据目标公司实际运营管
理需要,相应研究决策终止托管或延长托管等相关事宜,目标公司、
受托方应做好相关经营资料的交接工作或书面签订延长托管期限的
补充协议。若在委托管理期间,委托方对目标公司有新的安排,委托
管理协议可予以解除。
    2.能源交通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能源交通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 1 -
关联董事张彤先生、李晓先生、石林丛女士、管健先生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注册资本:365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巍
    成立日期:2002 年 11 月 1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464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
的资产管理服务;煤炭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
活动);招投标代理服务;进出口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
属功能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日用家电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光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
防护用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发电机及发电机组

                              - 2 -
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润滑油销售;国
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风
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化工产品);消防器材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缆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智
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密封件销
售;紧固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照明器具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安防设备销售;油墨销售(不
含危险化学品);电池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可
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办公设备销
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化学产品
销售;纸制品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
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体育
用品及器材批发;服装服饰批发;皮革制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化妆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能源交通公
司 100%的股权。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能源交通公司总资产 3,024,248.09 万
元,所有者权益 208,623.69 万元。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84,566.25
万元,净利润-93,531.15 万元。
    3.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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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交通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能源交通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能源交通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天骄路 100 号江苏南京侨梦
苑A栋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谭泽平
    成立日期:2020 年 09 月 0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22C6ER4F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酒店管理;物业管理;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财务咨询;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园区管理服
务;住房租赁;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
可的培训);电线、电缆经营;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税务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能源交通公司持有华能资产公司 100%
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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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华能资产公司总资产 199,736.27 万
元,所有者权益 129,830.29 万元。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6.10 万
元,净利润-3,783.00 万元。
    3.关联关系
    华能资产公司为能源交通公司全资子公司,能源交通公司为公司
的控股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华能资
产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4.关联方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华能资产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委托费用标准以市场化管理原则为导向,综合考量
行业特点、人员成本及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等,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
确定。委托管理费用承担主体为目标公司。本次交易遵循了自愿、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委托方):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托方):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有关约定
    根据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涉及须履行党组织前置审议的重大事项,或由企业党组织审
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委托受托方党委相应履行前置审议程序或决策批
准程序。涉及目标公司经理层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包括股东、董事会
决策事项),委托受托方履行总办会决策程序,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
管理工作。委托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
    (1)公司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贯彻落实党中央


                             - 5 -
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涉及经营方面决策事项的重要管理制度,各级
人员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预算方案等综合管理事项;
    (2)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保密、信访维稳、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件)处
理、舆情事件处理方案等安全稳定工作事项;
    (4)投资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管理
事项;
    (5)预算与综合计划,提供所属企业资金支持,资产购置、处
置、核销、报废等财务预算管理事项;
    (6)人力资源规划,年度员工录用计划,机构设置,重要岗位的
聘任及选拔方式,薪酬考核等人力资源管理事项;
    (7)公司所属企业年度绩效目标责任书方案及绩效考核清算结
果;
    (8)所管理企业章程修订,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
案,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等法律事务;
    (9)公司全面深化改革方案及工作计划;
    (10)公司 100 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200 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确认;
    (11)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项目重大变更,工程建设概算
及 10%以上调整,小型基建项目立项及更改审批,资产项目预可研报
告及盘活方案,酒店或商业项目第三方委托管理等项目管理事项;
    (12)项目营销规划的制定及调整,涉及营销方面的重大形象安
全事件的处理,招商及运营定位方案等营销及商务管理事项;
    (13)党建工作重要制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等党建
工作事项;
    (1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巡视巡察工作的重大事项,对有
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建议和意见,严重
违反公司制度的问责及处理意见等纪检工作事项;


                             - 6 -
    (15)公司内控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方案及结果,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内控
评价报告,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等审计工作事项;
    (16)其他经目标公司《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管理
制度等规定的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3.委托管理方式
    3.1 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方根据其对受托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规定开展各项运营管理工作。在目标公司尚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内
控流程前,各项事宜均按受托方现行管理制度、内控流程进行处理。
委托管理期间若目标公司已制定完成相关管理制度,在经其有权机关
决策批准印发后,则按照目标公司制度执行。
    3.2 在委托管理期间开展各项运营管理工作中涉及需目标公司
履行向委托方请示批准、报告或备案程序的,由目标公司向委托方履
行相关程序。
    3.3 委托管理期间,目标公司经营利润归其自身所有,目标公司
通过现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分配利润的,归股东方享有。目标公司经
营亏损由其自身承担,因此导致的股东权益损失由股东方承担。双方
确认,委托管理期限内,目标公司的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权债务
的权利主体及独立法人主体不变,委托方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不变。
    3.4 委托管理期间,受托方应以合理的勤勉和谨慎来执行其根据
本协议来承担的所有职责和义务,应根据行业标准和合理注意来进行
决策和行动,确保其决策和服务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委托方、目标公
司的合理期待。如果受托方因未尽其勤勉义务,导致的决策失误或者
过失行为对委托方、目标公司造成了损失,受托方应为此负责并赔偿
委托方、目标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
    4.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委托管
理期限到期后,由委托方根据目标公司实际运营管理需要,相应研究


                              - 7 -
决策终止托管或延长托管等相关事宜,目标公司、受托方应做好相关
经营资料的交接工作或书面签订延长托管期限的补充协议。若在委托
管理期间,委托方对目标公司有新的安排,委托管理协议可予以解除。
    5.委托管理费用
    5.1 委托费用标准以市场化管理原则为导向,综合考量行业特点、
人员成本及当地的市场价格标准等,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托管期间
的委托管理费为人民币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00 元。含税,
税率 6%),不含税费用为人民币捌佰肆拾玖万伍佰陆拾陆元肆分(小
写:¥8,490,566.04 元),委托管理费用承担主体为目标公司。
    5.2 委托管理费用为受托方受托而管理目标公司日常管理职能
的管理服务费,不包括受托管理资产日常运营、维护所需费用以及应
由目标公司作为法定主体予以负担的成本费用,上述成本费用相应在
目标公司予以列支。
    5.3 目标公司应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向受托方支付全部委托
管理费用。若委托管理期间不足完整年度,则按照实际委托管理月份
相应计算委托管理费用,且目标公司应在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支付全
部委托管理费用。
    6.其他事项
    6.1 甲方有权因管理需要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须提前 1 个月通知
乙方,委托管理费用根据委托时长按比例支付。乙方原则上不得随意
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
    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签
订书面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3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按照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4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加


                            - 8 -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拟与能源交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是为了充分发挥
公司存量土地盘活业务及管理经验,加强对目标公司的专业化管理与
市场化运营。委托管理期限内,目标公司的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
权债务的权利主体及独立法人主体不变,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不形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
金额

       2024 年年初至本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能源交通公司累计已
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4,263.65 万元。

   八、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拟与能源交通公司签订<华能(南
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管理协议>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有关资料,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
充分发挥公司存量土地盘活业务及管理经验;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
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
状况不形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核意见;
       3.公司拟与能源交通公司签订的《华能(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

                               - 9 -
司委托管理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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