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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燕京啤酒: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2024-04-16  

证券代码:000729           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公告编号:2024-16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1997年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后,努力提高经营业绩,通过持续较高比例的现金分红回报广大股
东。燕京啤酒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未来公司将高度重视给予股东合
理的投资回报,为股东提供分享公司业务发展成果的机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水平、未来资金需求以及社会融资成本等因素基础上,
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4-2026)》(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应综合分析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盈利水平、未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
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努力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确定未来股
东回报规划。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听取和考虑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
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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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
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2)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即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项规定
处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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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
规划》,根据广大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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