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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传利)2024-04-27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述职人:余传利



    2023 年度,本人作为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坚持客观、
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余传利,1971 年 10 月出生,本科学历,本公司独立董事,
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贵州仁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贵阳市公共交通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曾任贵州
钢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
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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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
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2023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出任公司
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履职尽责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3年均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股东
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
大会及3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上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其中现场出席5
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参加3次董事会,没有委托或缺
席情况。
    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
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
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保障公
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均未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
案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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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10 次,审议 23 项议
案,包括公司财务报告、高管考核评价、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以及股
权激励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等重要议题。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
议 8 次,实际参加 8 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
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
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没有事先否决的情
况,所有事项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3.现场调研公司的情况
    报告期内,调研了公司所属生产型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在成都设立
的分公司,听取生产经营汇报,参观生产及科研现场,了解子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二)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
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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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主
动、有效、独立地履行职责,对重大事务进行独立判断和决策,具体
情况如下: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均进行了事前
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程序,
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了审核,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
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对外
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本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3.利润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进行了审核,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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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4.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及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
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情况是真实、完整
的,不存在重大遗漏;并且在年报编制过程中,积极与年审会计师就
财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进度、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进
行了细致沟通。
    5.内部控制评价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
际情况,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公司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
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
    6.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是一家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先后为多家上
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审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工作中,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
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
权益。
    7.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进行审核。认为: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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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经
营团队的积极性。
    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以及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行检查。认为: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9.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
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行权价格调整、股票期权注
销符合法律、法规及《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10.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会计估计变更进行认真审核,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 1 年内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
估计有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本人的履职支撑保障工作,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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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专门委员会均设置有对应支撑部门,公司上下都能够积极配合本
人的工作,保持经常性的沟通,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并及时就提出的问题认真整理分析、详细解答,不存在拒绝、阻
碍或隐瞒等情况,充分保证知情权,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与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
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职权,尽职尽
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提升,切实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余传利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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