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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泰化学: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3-25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24-027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 新化 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 新化 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泰化学”)控股股东新疆

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3月

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4〕6号)、《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4〕7号)、《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对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内容如下: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或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

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


                                     1
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

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虛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

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

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

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

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公司认真吸取教训,

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2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王洪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7号)内容如下:

    王洪欣:

    经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和新疆中泰(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

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

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

均已归还。中泰化学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

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虛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

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


                                         3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的规定。

    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

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

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

号)第四条的规定。

    中泰集团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

团2020年至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

露不准确问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

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于2001年12月至2020年2月担任中泰化学董事长,2012年6月至2023年2月

担任中泰集团董事长,组织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

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龚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5号)内容如下:


                                    4
    龚春华:

    经查,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集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

接支付预付款、代垫费用等形式,向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2021年累计发生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累计

发生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2023年累计发生

698,979,825.6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2%,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中泰化学资金。截至目前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中泰集团作为中泰化学

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未恰当选择贸易收入核算方式,导致2020年虚增收入

896,982,946.6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1.07%,虚增成本896,982,946.64元;2021

年 虚 增 收 入 2,139,728,326.49 元 , 占 2021 年 营 业 收 入 的 3.43% , 虛 增 成 本

2,139,728,326.49元;2022年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占2022年营业收入的

7.60%,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上述事项导致中泰化学2020年至2022年定期

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题。中泰集团

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因中泰化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导致中泰集团2020年至

2022年定期报告以及202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存在披露不准确问

题。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

条的规定。

    你于2021年10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中泰集团财务总监,实施了所任职期间的


                                         5
上述资金占用行为,且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

号)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你任职期间的上述两项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

严格按照新疆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汲取教训,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期限内

向新疆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加强控股股东和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推动上市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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