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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信诺: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3-28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4-01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和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
超过等值人民币 173 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
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和 2023
年 5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3 年
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
的 2023 年度担保额度由 10 亿元增加至 25 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第七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和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3 年
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与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
银行”)签署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币 4 亿元的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为 13 个月。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对上述
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
保事项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2 年度股东大会、第六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和 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
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9.61 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
余额为 13.61 亿元(其中占用 2023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 12.61 亿元),本次
担保后公司 2023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12.39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 1801 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8,167.2426 万股
   7.   成立日期:1998 年 1 月 7 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       2023 年 9 月 30 日/2023 年三季度
   总资产                             4,002,311.14                         3,797,311.06
   总负债                            2,482,362.27                         2,584,490.13
   净资产                            1,519,948.87                         1,212,820.93
  营业收入                             747,669.26                           411,895.87
  利润总额                            -317,542.85                          -365,844.71
   净利润                          -260,245.45                       -311,817.95

    注:2022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 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 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的关系:国显光电系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通过
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92.88%的股权。

   四、《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 款 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贷 款 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1、 贷款金额:人民币肆亿元整。
    2、 贷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原材料采购等日常经营周转。
    3、 贷款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
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共计 13 个月。
    4、 担保:由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一条 担保的范围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肆亿元整,贷款期限
13 个月。
    (二)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
供担保:
    1. 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
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
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
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 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二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孙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
符合相关规定。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155,117.73 万元,占
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4.0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721,828.91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61.64%,对子公司担保为 1,433,288.82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4.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6.2023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