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65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1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8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47,556,30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74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6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8,207,25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4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9 名, 代 表 股 份共 计 18,207,251 股, 占 本 次 会 议股 权登 记 日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4.747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2.06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812,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3%; 反对 1,743,6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63,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35%;反对 1,743,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5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 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5,929,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7%; 反对 1,626,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580,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67%;反对 1,626,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9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5,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56%; 反对 1,541,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6,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63%;反对 1,541,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6,3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73%; 反对 1,759,9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40%;反对 1,759,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并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选举陆它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5,786,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4%; 反对 1,770,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37,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85%;反对 1,770,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7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896,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76%; 反对 1,796,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4%;弃权 863,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547,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26%;反对 1,7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8665%;弃权 8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薛永恒、吴永蒨均获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7.1 同意选举薛永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45,961,27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6,612,2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96%。 17.2 同意选举吴永蒨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45,987,59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6,638,54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唐小斌 ________________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