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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宏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3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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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65 号

   致: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
   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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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
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湖滨南路 55 号禹洲广场 38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84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147,556,308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74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9,349,057 股,占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26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9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18,207,251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74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9 名,
代 表 股 份共 计 18,207,251 股, 占 本 次 会 议股 权登 记 日公 司 有表 决 权股 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4.7474%。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包括视频方式)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本次会议的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
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4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2.06 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812,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83%;
反对 1,743,6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1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63,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235%;反对 1,743,6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57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境外
公开发行 H 股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45,929,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7%;
反对 1,626,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3%;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580,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67%;反对 1,626,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9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5,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56%;
反对 1,541,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6,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363%;反对 1,541,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 H 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6,3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73%;
反对 1,759,9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7,3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340%;反对 1,759,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6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
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成员并修订<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选举陆它山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5,786,2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04%;
反对 1,770,0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96%;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37,2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785%;反对 1,770,0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72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6,017,7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73%;
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7%;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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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68,7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500%;反对 1,538,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8.45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4,896,6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76%;
反对 1,796,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74%;弃权 863,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547,6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26%;反对 1,796,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8665%;弃权 86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1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793,8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56%;
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4%;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444,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203%;反对 1,762,4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 9.67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独立董事候选人薛永恒、吴永蒨均获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17.1 同意选举薛永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45,961,27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1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6,612,22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396%。

    17.2 同意选举吴永蒨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45,987,597 票,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 16,638,54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84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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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刘亚新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唐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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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