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银之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1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
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拟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位委员至多可以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接受两名以上委
员的委托,视为无效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应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
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