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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4-20  

                         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23〕28 号公告)等相关规则制度

       的最新要求,拟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保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障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不 受 损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1
         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
         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2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不 受 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
    害。
                                           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3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
    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
    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 任 独 立 董
4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第 五 条 公 司 至 少 设 独 立 董事三
                                           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5                                          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
                                           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
                                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
                                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6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7   新增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8   新增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每年对 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求的独立性;
9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三)具备拟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规章及规则;
                                        等不良记录;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 所 必 需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的工作经验;
                                        其他条件。
     (五)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不得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
10   新增                               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
                                        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制度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 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11   新增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
12   新增
            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 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13   新增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
            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 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
            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
            制度第十一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14   新增
            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第 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15   新增   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 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
16   新增
            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
            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17   新增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 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
                                     披露。
18   新增
                                     独立董事因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
                                     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 十七条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19   新增
                                     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20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合并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
21                                   (合并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
     更换

22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23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 具 有 法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意见;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 以 上 的 关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易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益;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 对 值 百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独立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董事应以书面方式发表 独 立 性 意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见;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 务 顾 问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 计 和 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六条
     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 得 全 体 独
24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 职 权 不 能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
     六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 被 采 纳 或
25
     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
26   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 立 董 事
     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
27
     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 二 十 一 条 除 参 加 董 事 会 会议
     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
28
     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 建 设 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进行现场调查。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一
29
     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所 在 地 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
     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
     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
     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 延 期 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 相 关 事
     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
     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 告 并 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30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
     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
     现场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
     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应当
     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31
     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情况 将 作 为 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纪律处 分 时 衡 量
     是否给予该独立董事减 责 或 免 责
     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32   新增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33   新增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
            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
            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
            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
            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
34   新增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
            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
            改等落实情况。
            第 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35   新增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 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
            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
36   新增
            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
            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
            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 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37   新增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
            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 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8   新增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
            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39   新增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 独 立 董 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 独 立 董 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第 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40   新增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依 照 程 序 及时 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
            议。
            第 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41   新增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公司章
            程》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 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42   新增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 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43   新增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 酬 与 考 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 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
            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44   新增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
            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
            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45   新增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
            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 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
46   新增   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 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47   新增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
                                      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 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按要
48   新增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等组织的培训。
49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合并至 第三章 独立董事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50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的条件

                                      第 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
                                      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51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提供必要的条件。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确保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 三 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 通 知 独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52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求补充。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向董事会提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 延 期 审 纳情况。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 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
                                        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
                                        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
                                        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53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
                                           两 名 及 以 上 独 立董事 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少保存六年。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
54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独
     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
     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 理 公 告 事
     宜。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
                                             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
     第 三 十 二 条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职权
                                             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55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
                                             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其独立行使职权。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
     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 时 所 需 第 四十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
56
     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第 四 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
57
     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 进 行 披 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或 有 利 害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58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章 附 则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59   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
60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于”,不含本数。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61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调整至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62
     解释。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