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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旺达: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11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4-03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分别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1 月 9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以下简称“17 号解释”),17 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
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17 号解释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二)变更具体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3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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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 17 号解释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
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
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
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
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
清偿负债的权利:(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
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
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2)企
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
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
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
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
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
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
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17 号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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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
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
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
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
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
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
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23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
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1. 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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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欣旺达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事项。
    3.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4.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和调整,符合有关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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