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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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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金
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 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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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 点,对
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 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
程》的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 公司发
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金信诺
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04), 公司独立董事黄文锋先生作为征集人,在 2024 年 1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每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7:30) 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其
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内,无 股东向
征集人委托表决。

     2024 年 2 月 1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
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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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有表 决 权 股 份
213,281,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102%。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65,730,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91%。

     2. 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550,26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12%。

     3.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公司前述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 结果,
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154,73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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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2.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154,73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3.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213,154,73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407%;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5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4.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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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76,031,6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39%;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回避表决。

     5.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76,031,6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39%;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回避表决。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 76,031,64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339%;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66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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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99,6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612%;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 网络 投票 )中 小股东 有表 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黄昌华先生回避表决。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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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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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赖佳雯




                                                        彭泽宇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