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3-01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
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及
(六)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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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公司生
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
司运营过程中的信息;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企业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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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分析研究: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
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对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关键指标(数量、资金量、投资偏好、构成及变动等)进
行跟踪统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
策层参考;
(二)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及
时妥善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三)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
作;
(四)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股民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
的沟通关系;
(七)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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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十二)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建立工作
机制,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参观;
(十) 电话咨询;
(十一) 路演。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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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
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
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所处行业及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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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机制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
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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