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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4-05-0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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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独立董事办法》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会计、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历;

    (四)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六)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七)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二)至(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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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及不
良记录: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七)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三名),其中
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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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重点关注并监督《独
立董事办法》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
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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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
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
作为公司董事会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
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鼓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
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六年期满,可以继续当选公司董事,但
不能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
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
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
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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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辞职有关的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6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履行《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
司董事的一般职责,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 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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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及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
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
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五条所列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
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审计部负责
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
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8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
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
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9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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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
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
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的报酬和费用: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报酬和
津贴。报酬和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
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上述报酬和津贴外,独立董事不能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11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声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明确的事项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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