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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13  

股票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编号:2024-023
债券代码:188936.SH            债券简称:21 东方 02
债券代码:138898.SH            债券简称:23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0620.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而进行的
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上述
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 16
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因适用解释 16 号单项交
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
相关资产,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解释 16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
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即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
更,符合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