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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东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4-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东方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42 号)
核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东方”)
于 2022 年 8 月向共 3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519,058,371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手续,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351,334,420.6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46,659,646.52 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予以验证并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581 号《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9058371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公司已将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担任
浙江东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
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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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登舟、孙琳
 联系方式:                    010-83939160、010-8393916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本保荐机构原指定刘登舟、俎春雷担任保荐代表人。2022
                               年 9 月,俎春雷因工作变动不再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机构指定孙琳接替保荐代表人一职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目前,本保荐机构为该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刘
                               登舟、孙琳。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浙江东方
 证券代码               600120.SH
 注册资本               3,415,381,492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1-33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 39 号国贸金融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朝萍
 董事会秘书             何欣
 联系电话               0571-87600383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9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公告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公告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浙江东方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浙江东方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国泰君安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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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统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
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在浙江东方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浙江东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
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良好运行;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
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履职,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公司
及控股股东违背承诺的情况;

    5、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情况、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核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访谈沟通、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等
方式,确保公司贯彻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持续督导
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理,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
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6、督导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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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保荐工
作。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司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完成《现场检查报
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年度持续督
导报告》并报送交易所备案等;

    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169,920.00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12578 号)。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变更募投项目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募投项目延期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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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
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
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

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
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了有关
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贯彻实施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
形。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资资金专户已
注销。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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