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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30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年 3 月 29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4 年 3 月 26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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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构成 ............................. 3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 4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 6

第五章 附则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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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

         工作程序,根据《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

         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由董

         事会指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承办提名

         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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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

         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之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

         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

         规则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按照前述第三条及第四条

         的规定补充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应提名委

         员会的要求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

                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经验及多元化方面)进行检讨和研判,并就

                任何为配合公司战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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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免、聘任及解聘事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

         工作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公

         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     在境内外人才市场以及公司内部广泛物色合格人选,

         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人选、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以及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公司

         秘书人选等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评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

(六)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八)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提名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应当对所聘请的专业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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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形成意见

         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生侵害。所聘请的

         专业机构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应对提名委员会采取合作和

         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组织检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会意见和建

                议的执行情况;

         (五)   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

         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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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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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听取党组织就提名人选的建议;

         (四)   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五)   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   向董事会提出人选建议及提供相关材料;

         (八)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 2 名以上委员提议,根据需要及

         时召开。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

         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

         会议材料应不迟于召开会议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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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前述规

         定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

         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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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或意见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

        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提名委员会主任有权多投一票。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及通讯

         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讨论与委员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出现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情形,

         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表决的,其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报告。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由参会的委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所有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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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资料,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本工作规则的要求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外,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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