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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渤海汽车:渤海汽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2-06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经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

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

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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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综

合管理部履行工作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二)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确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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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人

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

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

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

绝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会议召开至少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遵守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并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

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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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会议审议议案;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他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在保证委员会委

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采用书面传签方式

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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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