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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油发展: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16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
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
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
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并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合法
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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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可以按
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社会责任、薪酬与提名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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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 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及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审议单项授信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单
项贷款合同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融资;
    (十一)     审议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的股票等风险投资及
委托理财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及其可行
性分析报告,并且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十三) 除公司提供担事项保外,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及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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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
    (十七)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八)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九)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
的工作;
    (二十二)     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合规建设,批准公司合规
管理规划和年度合规工作报告,对公司依法治企和合规工作
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将部分
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
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授权对象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董
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不因授权决
策而免责,当授权对象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时,应当调整或者
收回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对外捐赠和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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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资产合理经营投资的权限,以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为限。董事会对公司投资(包括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及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下事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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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相关机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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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
运作;
    (四) 提出董事会秘书的建议名单;
    (五)     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报
告,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提出指导性意见;
    (六) 与独立董事沟通,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并组织
独立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七) 向董事会传达中央精神和国资监管政策,通报有
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的工作、督促
整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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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发生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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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
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十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
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的相关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二十二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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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
信息、数据和资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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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
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未经
通知的,任何人不得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
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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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不得
委托他人签署。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
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
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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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董事 1 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
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七章 会议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
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
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七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
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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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
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八章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
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董事的表决意见以表决单上的结果为准。表决单
上多选、不选、选择附保留意见的,均视为选择弃权。董事
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
票无效。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或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办公室有
关工作人员收集,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
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四十四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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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第四十五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
赞成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第四十八条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
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
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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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公
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
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
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
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
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
决议。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第五十五条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
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16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
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
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
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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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受托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先签署本人的姓名,再注明“代 XXX
董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不超过”、“过”,
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
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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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
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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