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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外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3-23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
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
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
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
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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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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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

    1、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
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且必要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3、公司应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重大收购重组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8、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公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四) 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五) 电话咨询;

    1、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等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须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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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4、公司通过咨询电话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六) 现场参观;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
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
和指导。

    (七)公司网站;

    1、公司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
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2、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
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
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八)公司采取的其他沟通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公司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应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
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
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
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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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
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

    公司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
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设立或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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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
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
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须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须及时归集各部门、控
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积极配
合。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
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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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公司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
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
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公司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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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后,须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
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师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
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公司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公司须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公司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
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解决方案;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
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公司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
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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