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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城汽车: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01-27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6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
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
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
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
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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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
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
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
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
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3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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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
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
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
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及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

                                      3
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
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及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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