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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熊建益)2024-04-11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 熊建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本人作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

立董事,诚信、勤勉履行职责,准时出席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

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

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熊建益,1970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资深会员、民建会员。199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厦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天健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天健正信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其间,2012 年至

2018 年历任中国证监会第四届,第五届重组委委员。现任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浙商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
   本人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1.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浙商证券或其控股企业

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

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其所在的公司、事务所,没有同

浙商证券及其下属子公司发生经济往来。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对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任何情况。在履职过程

中,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

位或个人的影响。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

   2023 年任期内,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主席,严格按照公司

《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了专业意见和依据。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0 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3

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次)
                                                        参加股东
               报告期内
独立董事                   亲自出     委托出            大会情况
               应参加董                          缺席
                             席         席              (次)
               事会次数
熊建益             10        10         0         0        0



                                  2
    2023 年度,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

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未对公司任何

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开 4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各召开 1 次

会议。本人对所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审阅,对

相关议题均未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

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并未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的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2024 年 3 月 28 日,参加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审议《关于受让国

都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

    (四)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 2022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本人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在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在公司《2022 年度审

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提前审阅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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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了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意见。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董事进行交流等方式,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同时,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

握公司动态,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3.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

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

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4.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对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履行职责和发表意见,在董

事会上提出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

也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

害,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股东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在履职过

程中,充分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3 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形式,深入了

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

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

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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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

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

人 2023 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 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保证独

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1、公司预计的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

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2、公

司预计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5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23 年度,公司没有新增对外担保,也没有资金被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7,000.00 万张,发

行总额为人民币 7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69.86 亿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到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余额为 0.90 亿元。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及时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黄玉锋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黄玉锋先生的个人

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

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玉锋先生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

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面临经营

                               6
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为其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符合《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权益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发展。

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

高责任险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王俊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俊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钱文海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核

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钱文海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

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

裁、首席风险官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张晖生先生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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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

职业素养。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张晖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首席风险官。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邓宏光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

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具备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邓宏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高

管薪酬核定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了以绩效考核为中心

的、较为完善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薪酬考核根据公司的年度经

营目标、财务目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考

核结果与公司实际经营结果相吻合,有利于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

勉尽责、提高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符合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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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通过《关于 2022 年度高管薪酬核定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裁

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聘任钱文海先

生为总裁。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受聘人员具备相应职务的任职

条件和履职能力,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钱文海先生担任公司总裁。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2023 年修订)》,独立董事认为:我

们对公司 2023 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进行了审查,一致认为: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考核内容符合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

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无异议。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布了 2022 年年度业绩快报、2023 年半年度业

绩快报及 2023 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聘任会计师事

务所事宜进行了审议,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董事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

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能够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法定条件。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9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外部审

计机构。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本人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通过问询、现场了解等方式,督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在公司定期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2023 年度,未

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报告期内,共披露各种文

件 172 份,每项材料,本人承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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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度,本人继续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有关工作安排的关注,

认真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成为公

司决策的必要环节。2023 年 3 月 28 日,本人参加所在专门委员会,

预审了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

年度合规报告》,认为公司内控机制有效、运作情况良好,能够有效

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不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情形。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本人认为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召集、召开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议事、决策程序依法合规。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4 年,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关系。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 年,本人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

精神,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文件,

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将严格按照证监会、交易所对上

市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勤勉尽责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进一步

增加现场工作时间,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各自专业领域内的特长,对

                               11
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重点予以持续督导和关注,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熊建益
                                            202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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