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24-02-01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在杭州以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4 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
参与表决的董事共 11 名,其中张荣森董事、胡天高董事、周志方独立董事和傅
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陆建强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
托张荣森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马红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
委托陈海强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视频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
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与会董事一致推举,会议由张荣森董事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提名吴志军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吴志军先生具备法律法规
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浙商银行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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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同意提名吴志军先生为浙商银行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吴志军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吴志军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一。
二、通过《关于侯波职务聘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聘任侯波先生为本公司行长助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侯波先生为公司
行长助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侯波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禁的情形。同意聘任侯波先生为浙商银行行长助理。
侯波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侯波先生简历请见附件二。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浙商银行 2024 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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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吴志军先生简历
吴志军,男,1975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吴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主任科员;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业务部副
处长、处长;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深圳
分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兼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农银人寿保
险公司副总经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执行总裁、合规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合规负责
人、首席风险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通惠康养旅股
份公司董事长、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普星聚能股份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吴志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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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侯波先生简历
侯波,男,1980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学硕士,2004
年 7 月加入浙商银行参加工作,现任浙商银行授信评审部总经理。侯先生曾任
浙商银行绍兴分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授信评审部总经理,浙商银行西安分
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风险监控官、行长助理,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风险监控官、行长助理、副行长,浙江省纪委省监委驻浙商银行纪
检监察组副组长。
截至本公告日,侯波先生持有本公司 11 万股 H 股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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