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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控:中远海控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建议修订稿)2024-03-29  

                    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的评
估与审查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统称
“上市地上市规则”)、《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由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的专门工作议事
组织,主要负责研究和审议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方向,以及涉及公司战略
规划和业务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性事项,并向董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由
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如
有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会成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予以补选。
    第七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议案推进落实工
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战略规划以及业务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审议相关专题议案;

   (二)审议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以及业务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性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规划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对提案的意见或决议提交董
事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和审议公司的战略规划,以及涉及公司战略规划、业务发展方
向的重大战略性事项,形成书面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落实。

    第十一条   具体工作程序

   (一)公司高管层根据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要求,对有关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方
面的工作进行部署;

   (二)根据公司高管层的要求,战略发展部负责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筹备,
并提出会议议案;

   (三)战略发展委员会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形成意见或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会议可以由任何一名该委员
会成员、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后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及本委员会
认为有必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委员会成员
及列席人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及材料。
   第十六条   每次会议至少应由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本人因
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委员会
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每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至
少须经全体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书面形式召开的会议采用通讯表
决方式。
   第十八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并
在董事会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均须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议应当形成完整的书面会议纪要,经委员会主席签署后,保
存于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纪要应对会议上所讨论的事项及形成的意
见或决议作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应当妥善保存委员会会议纪要及会议
资料,随时供董事查阅。会议纪要及会议资料的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定期会议上向董事会汇报其履行《企业管治
常规守则》所列责任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
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最新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
对本细则做出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章程(2024年3月建议修订稿)》同步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