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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4-10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

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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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得提出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或方案,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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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

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

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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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会议的,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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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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