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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月)2024-01-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环境、社会及治理(ESG)
工作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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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价值理
念、行为准则等,监督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对
公司有关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工作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进行汇报或提供
决策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投融资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决策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
主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基本信息、合作方案及初步可行性报告;
   (二) 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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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战略委员会立项意见书,公司投资部联合财务部门或聘请中介
机构(如需),就协议、合同、章程等进行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
告及项目建议书;
    (四) 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书;
   (五)根据战略委员会立项意见书、书面意见书,投资部与项目相关部门编
写项目实施方案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在中介机构和公司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与目
标单位进行洽谈,并编写项目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六)项目实施方案书或项目协议等文件编写完成后,投资部根据法定的审
议权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履行提交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
式提案。战略委员会根据 ESG 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
的提案提交总经理或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 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
持。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
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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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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