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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3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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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

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 14:0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

道丹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34,231,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42.2296%。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

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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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汪大维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唐佛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胡祖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魏洪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汪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唐晓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7 关于选举龙晓晶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8 关于选举贺依朦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 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江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高立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汤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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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关于选举黄纯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 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武建楠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孙志强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

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

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1.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8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850%。

    第 1.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43,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6%。

    第 1.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1.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1.05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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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6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1.07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43,8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36%。

    第 1.08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2. 前述第 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2.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2.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2.0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2.04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3. 前述第 3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第 3.0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第 3.02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4,152,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61%。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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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

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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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

                赖继红                                    方诗雨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陈家旺




                                                      202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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