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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牌厨柜: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版)2024-01-09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自身职责,
提高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证券投资部合署办公),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若
有)。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的召
开时间原则上应为公司上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和本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或次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
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二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要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必须亲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七)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全部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
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
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统计。采取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如董事会秘书因故未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其他人员负责
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
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个人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审计机构,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
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审计机构出具
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
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