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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牌厨柜:金牌厨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1-09  

        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厨柜        公告编号:2024-004

        债券代码:113670            债券简称:金 23 转债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 年 1 月 8 日,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1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诉讼。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2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提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净资产 1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提供的担保;
                                                    (七) 有关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制度规
                                                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确定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
    的其他地点。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原则上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原则上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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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
    所备案。                                    易所。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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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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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提出临时提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补充通 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
    知中应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书面授权文件。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通知,补充通知中应列明临时提案的股东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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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并作出决议。                            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
                                                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
                                                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
                                                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7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股东对有关提案作
    的意见及理由。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会议资料。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5 日前披
    结束当日下午 3:00。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不得变更。                                 予以披露。有关提案涉及独立董事、监事会、
                                               中介机构等发表意见的,应当作为会议资料
                                               的一部分予以披露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下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二)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否存在关联关系;

8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该超过规定比例不分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低持股比例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
                                                 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原章程第八十条, 后面条款序号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相应调整。
10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1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本章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 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或选举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该 制。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公             …
     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             (五)如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该
     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公
                                                    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
                                                    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第八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12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13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容。                                           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1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
     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算方案;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亏损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的方案;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赠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查总裁的工作;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者除外;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大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15   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
     人民币 5000 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四)交易 额超过 5000 万元;(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五)
     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五)交易产生的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超过 5000 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
     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                                   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
     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 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 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专人送
     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
     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情
16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
     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17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增加)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18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中期报告。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告。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利润分配政策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19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分红政策:
     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五)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 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
     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 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
     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况的说明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的作用;                                      (八)年度报告对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
                                               况的说明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
                                               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20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5 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

21   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事务所陈述意见。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22   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 有歧义时,以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