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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2024-04-19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并结合《麒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
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
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

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3.2.2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
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备案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司应
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按照前条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
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
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五章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的发表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履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审查

    独立董事在接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关注会议通知的程序、形式及内容
的合法性,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出质询,督促其予以解释或进
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 会议资料的了解

    独立董事宜于会前充分知悉会议审议事项,了解与之相关的会计和法律等知

识。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通知相关事项,并同时提供
完整的定稿资料。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应当提供履职所需的其他材料的,有权敦促

公司进行补充。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负责人员就相关事宜提
供协助。

    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事机构、与审

议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等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前
向会议主持人建议邀请相关机构代表或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有关情况。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会前的询问和调查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直接或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提案人补充资料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独立董事在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作出判断前,可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解
或调查,并要求公司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聘请中介服务机构

    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对公司的相关情 况进行
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延期开会和审议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如果延期开会或延期审议可能导致年度报
告不能如期披露,独立董事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
券交易。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
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
料至少十年。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无
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
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

    第三十八条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
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在会后仍应当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会议决议内容或程
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有权向相关人员提出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
有权立即要求公司纠正;公司拒不纠正的,有权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或上海交易所。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现场沟通。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对会议程序的监督

    董事会举行会议的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会议程序是否合法,防止会议
程序出现瑕疵。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的下列程序性规则是否得到严格
遵守:

    (一)按照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或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事前审查的
提案,未经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或由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会议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不应在董事会会议上审议;

    (二)会议具体议程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增减议题或变更议题顺序,也不应
任意合并或分拆议题;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应对会议通知中未
列明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对会议形式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董事会会议形式是否符合下列相关要求: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以现场召开的方式进行;

    (二)对需要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
不大的议案,可以进行通讯表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的重大议案,不宜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三)通讯表决事项原则上应在表决前五日内送达全体董事,并应提供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作出决策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
决的方式,不应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仅进行一次表决。

    第四十三条 发表与会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相关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发表意见,并确保所发表的意见或其要点在董事会记录中得以记载。

    独立董事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并说
明理由;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可以就决议事项投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并就反对或弃权票说明
理由。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

    第四十四条 暂缓表决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议题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决议事项作出判断时,可以提议会议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独立董事宜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所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
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制作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议程完成后,独立
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 录进行
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第四十六条 资料保管

    独立董事就会议审议及相关事项进行的询问、调查、讨论等均应形成书面文
件,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来往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资料应予保存,与公司工作
人员之间的工作通话可以在事后做成要点记录。
    董事会会议如果采取电话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录音、
录像,会后应检查并保存其电子副本。

    前述资料连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纸面及电子资料,独立董事宜及时整理
并妥善保存,必要时可要求公司提供相应协助。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

以上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借支履职相关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涉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均指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关联交易”的含义与确定参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

    “日”指工作日。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本制
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